张思律师 15/3
最近维州法院认可并要求执行一个中国法院的判决。早在2017年我所的张思律师就使维州的高等法院认可过类似的判决(Liu v Ma & anor [2017] VSC),开了澳洲法律的先河。

中国判决澳洲执行先例
张思律师代理的原告L先生要求维州法院认可并执行江苏某地方法院的一份判决,该法院并不适用澳洲的《外国判决联邦法规1991》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 (Cth),所以只能通过普通法承认并执行该判决。该案是民事纠纷,涉及一大笔贷款清偿问题(数目确定)。被告有多名,第一第二被告M夫妇,应偿还L先生大约四百万人民币,第三被告为一家公司,为M夫妇的担保人。M夫妇缺席判决并拒绝清偿,被中国法院定为“老赖”。当时M夫妇准备定居澳洲,L先生遂希望澳洲法院承认并执行中国判决。通过张思律师的不懈努力,维州法院最终认为该判决符合普通法的要求,承认并执行了中国法院的判决。

中国判决要得到澳洲法院的承认到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澳洲法院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
- 《外国判决联邦法规1991》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 (Cth)
- 普通法Common Law
因为中国并不是《外国判决联邦法规1991》以及其下的《外国判决规定1992》Foreign Judgement Regulations 1992可适用的法域,所以中国法院的判决只能通过普通法获得认可以及执行,前提是要满足普通法规定的特别条件。
中国判决依据普通法执行的条件
- 中国的法院在案件开始时就对被告有司法管辖权
- 双方当事人在两个诉讼(即中国与澳大利亚)中是相同的, 争议的利益也相同
- 判决涉及金钱纠纷,是一笔确定的款项
- 中国法院的裁决是最终和有约束力的裁决
即使上述的理论条件都满足了,基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澳洲法院依然可以依据正当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

张思律师是阳光海富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毕业于新南威尔士大学,拥有法律和商学(金融)双学士学位,能熟练运用普通话及英语为客户服务。她专精于各类商业、企业和财产事宜相关范畴的法律条文,在收购/出售、物业、公司、商业、工业和零售租赁方面,以及期房、商业开发、外国投资、合资企业方面,她能提供给客户专业且中肯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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