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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2017年首次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南通市崇川区)判决

法院: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 

判决日期:20171219 

当事人: 

原告:刘先生 

被告:马某某和李某某 

背景本案是首例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们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张思代表原告刘先生。中国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46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刘某偿还人民币3,900,000元的借款。判决还包括人民币38,698元的诉讼费用,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自201734日起的利息。 

原告获悉,被告马某某和李某某夫妻关系定居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由于中澳并未签署海牙判决公约,中国法院的判决不能在澳大利亚直接执行,因此原告申请依据普通法下的相关程序在澳大利亚承认和执行该中国判决。 

争议焦点:  

1.中国判决能否在澳大利亚获得普通法上的承认和执行。 

2. 崇川区法院判决是否符合普通法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要求。 

3. 本案中的中国法院是否对被告行使了充分的管辖权。 

适用的法律原则:

首先,在没有任何中国法院判决在澳大利亚获得承认和执行先例的情况下,我方律师援引了国际私法的经典著作《澳大利亚冲突法》Nygh’s Conflict of Laws in Australia中的相关篇章提出了在澳大利亚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四个前提条件:(1) 外国法院判决为最终且具决定性的判决;(2) 两国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身份一致; (3) 外国法院判决是确定的金额;以及 (4) 外国法院必须在启动和行使管辖权时对被告具有司法管辖权,即该法院具备澳大利亚冲突法规则下认可的司法能力 

第二,本案的审查焦点在于中国法院是否对被告具备司法管辖权。尽管被告持有中国护照,但因其已定居于澳大利亚,可能不属于普通法意义上的活跃公民身份”。我方律师则援引了英国判例Emanuel v Symon [1908] 1 KB 302 ,以及引用该英国案例的两起澳大利亚判例Federal Finance and Mortgage Ltd v Winternitz (unreported)Independent Trustee Services Ltd v Morris [2010] 79 NSWLR 425, 并提交了证据以证明被告与中国有足够的联系和关联,从而表明其为活跃的公民。最终,法官认可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 

判决:

维州法院认定中国法院对被告具有国际管辖权”,因为被告均为中国公民,持有中国护照,并在中国有实质性活动。此中国判决是终审判决,澳大利亚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与中国判决中的原告、被告一致,判决为明确且固定的金额债务,因此适用该法律冲突原则。 

结论:

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和其他执行要求均得到满足,法院同意了原告的申请,依据普通法下的相关程序在澳大利亚承认并执行该中国判决。 

本案是第一例在澳大利亚获得承认并执行的中国判决,为其它寻求在澳大利亚境内承认及执行的中国判决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亦增强了中国和澳大利亚之间跨境诉讼的法律确定性,为两国之间的跨境债务追索和债权执行铺平了道路 。 此案之后,所有在澳大利亚涉及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均援引了该案例,可谓是开创性案例。 

阳光海富资深律师/国际公证师 张思(Si Zhang)代理本案原告刘先生,负责并全程参与该案件。

咨询专业律师

张思 (Si Zhang)

资深律师,国际公证师

Si专精于各类商业,企业和财产事宜相关范畴的法律条文,在收购/出售,物业,公司,商业,工业和零售租赁方面,以及期房,商业开发,外国投资,合资企业方面,她能提供给客户专业且中肯的建议。

孙纲 (Abraham Sun)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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