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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海富律所成功促成中国判决第一次在澳洲认可和执行

孙纲、张思律师

近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第一次认可并执行了一项中国判决。其实早在2017年,阳光海富律师事务所已成功促成中国判决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得到认可和执行。这是澳洲第一次认可并执行中国判决,意义非凡。

案件概况

我们的客户寻求在澳洲执行中国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近百万澳元债务的判决结果。这笔债务是应付给客户的贷款还款。在该中国判决中,我们的客户是原告;因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因而第二被告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第三被告是作为担保人的一家企业;第四被告是最初借款给第一被告、随后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转让人。根据中国判决结果,被告应偿还原告所有货款还款、利息、诉讼费用等。

然而,被告拒绝偿还贷款并离开中国。客户想要通过我们的法律服务,申请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承认这份国外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这个案子的高难度归于两大原因。第一,由于被告逃避债务和诉讼,这个案子的取证过程面临诸多难题。第二,我们和客户对澳洲承认中国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的相关法律有诸多顾虑。

尽管存在种种难题,我所最终成功帮助客户申请到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对这份中国法院判决书的认可和执行。

成功申请到澳洲第一次对中国判决的认可和执行

在本案中,被告抱着侥幸心理,离开中国逃往澳洲,企图躲避债务和中国判决结果。但是,经过我所专业律师对澳洲法律的细致研究、对被告实际情况的深入调查、与出庭律师的密切合作,最终赢得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法院的以下认可。

1.本案申请外国判决在澳洲得到认可和执行,满足了以下几个主要前提:

1)  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或国际司法管辖在本案中是最为重要的考虑因素——当外国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时,该法院必须对被告具有司法管辖权:

2)  该判决是终局判决,再没有上诉的机会;

3)  各方身份明确;

4)  判决涉及的是金额是一个固定金额。

2.在法律判决中,不应将“有效公民身份”作为司法调查孤立的一部分,而应通过“有效公民身份”确认:

1)当被告得到该外国判决时,是该国的主体;

2)被告出生于该国;

3)其中两位被告在中国结婚;

4)被告持有中国护照;

5)被告在中国有实质性活动或金融活动;

6)第一被告是第三被告的执行董事;

7)中国法律不认可双重国籍”。

因此,澳洲法院认可并同意执行中国判决,即被告必须按照中国判决结果,偿还原告所有货款还款、利息、诉讼费用等近百万澳元。

通过阳光海富律师事务所的不懈努力、与客户和出庭律师的精诚合作,最终促成了中国判决在澳洲第一次得到认可和执行,这样的结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个重大成果,对澳洲诉讼案例来说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并且增强了那些得到澳洲境外法院判决、但对判决结果不甚满意的人的信心,即他们的判决可能能够在澳洲得到认可并执行。

 如果您或您的朋友有任何与此相关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澳大利亚阳光海富律师事务所拥有经验丰富的诉讼律师团队,我们将以维护您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为您提供可靠且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以最合理的费用取得尽可能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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