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背景
本案是一起关于股份出售交易过程中涉嫌误导和欺诈行为的纠纷。Li先生在内的原告方起诉被告Mikkelsen夫妇(Mikkelsens),声称他们是受到了关于Mikkelsens公司盈利能力和公司前景的虚假陈述的引诱,才购买该公司的股份。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郡法院受理本案。
阳光海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梁欣亮(Annette Leung)代表原告Li先生,成功获得一审判决的胜诉。后续我们将发布关于本案诉讼费用保全及上诉判决等详细内容,敬请读者持续关注。
法律事实
Mikkelsens公司是一家销售天然产品的零售企业。起初由Mrs Mikkelsen个体经营,后成立企业经营,Mikkelsen夫妇均为主要经营者。据称,在2016年6月至9月期间,Mikkelsen夫妇向原告陈述了Mikkelsens公司的财务情况,声称其净利润稳定在30%。基于这些陈述和其表达出的利润预期,原告在2016年9月8日签订了一份股份销售协议,取得了公司的实质性权益。后来,原告在尽职调查中发现财务文件存在偏差,并认为Mikkelsen夫妇先前的陈述具有误导性。原告提出,如果他们知道真实的财务状况,他们就不会购买股份或追加投资。
法律焦点
4.法律救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解除股份出售协议,并得到其所主张的损失赔偿。
判决理由
Burcell法官在初审判决原告胜诉,认定Mikkelsen夫妇对Mikkelsens公司盈利能力的陈述确实具有误导性。然而,由于原告没有详尽审查对方所提供的财务报表,法院判定存在共同过失,减少了15%的损害赔偿。
4.法律费用: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法律费用,这反映了误导行为对原告做出财务决策有实质性的影响。
总结
Li先生诉Mikkelsen夫妇一案强调了在商业交易中,作出准确陈述的重要性以及卖方有义务提供可靠的信息。该判决阐明了ACL法下误导性陈述/行为潜在的法律后果和经济后果,以及由于Li先生作为买家未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从而产生共同过失,对自己所遭受到的损害承担部分经济费用。本案亦有很大的警示警醒意义,在涉及投资的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特别是买房)应优先考虑交易的透明性和尽职调查的充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