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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跨境判决的执行:苏州海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赵月娥案[2019] VSC110

 

背景

本案涉及澳大利亚法院对中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管辖法院为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苏州海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对赵月娥作出即决判决,以执行其在中国法院获得的三项判决。这些判决涉及苏州海顺于2013年向赵女士提供的未偿还贷款。赵女士否认借款,并主张其对中国的诉讼程序并不知情。

法律原则

法院概述了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法律下即决判决的标准,即被告是否有“真实”的胜诉机会,而不是“幻想”的胜诉机会。被告有责任证明任何抗辩理由,而原告必须证明应准予即决判决。为执行外国判决,原告必须证明1.外国法院具有管辖权,2.判决是终局的,3.双方身份在两国诉讼中具有同一性,以及4.判决是针对固定债务的。抗辩理由包括1.强制执行将违反公共政策,2.判决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3.判决本质上是惩罚性判决,4.或存在对自然正义的否认。

理由

法院认为,通过贷款协议中的条款,赵女士根据合同将其置于中国法院的管辖之下。证据表明,赵女士知道中国的诉讼程序,包括 Bolun的一名代表出席了诉讼。短信表明,赵女士接受了她的债务。法院驳回了赵女士关于其受胁迫签署回溯文件的主张,认为该主张缺乏说服力且系近期编造。尽管赵女士知道中国的判决,但她没有试图对这些判决进行上诉。她在中国法院关于腐败的指控没有证据支持。

决定法院批准了即决判决,认定赵女士没有胜诉的实际希望。关键的理由包括她根据合同将其置于中国的管辖之下,证据表明她知道诉讼程序,短信承认了债务,缺乏可信的证据证明她的胁迫主张,以及没有对中国的判决进行上诉。法院认为没有否认自然正义或基于公共政策理由拒绝执行中国判决的依据。虽然判决支付的部分利息可能是惩罚性利息,但如有必要,可以从判决中分离出来。

梁欣亮(Annette Leung)律师代理本案中苏州海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并全程参与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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